我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冬成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发表论文

浏览量:784  发布时间:2015/11/9 10:35:37

2011年7月,我公司受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承接石家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监理工作。本工程为BT项目,总投资4.1亿元。整个项目历经2年,于2013年8月竣工。2014年12月石家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工程被评为省优工程。目前,建成后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稳定合格。我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冬成全过程主持了本BT项目的监理工作,他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对该项目的认识,提出BT项目的监理工作重在合同管理。该观点在《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刊物总第5期上发表。


  以下为论文正文
   

     BT项目中的监理工作
    -----合同管理
  

     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李冬成

  摘要:20世纪90年代BT项目从广东率先引入。它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模式。目前,BT项目数量与通常建设项目数量相比其比例不高。在监理工作中,BT项目与通常建设项目有何异同,项目监理机构在该项目中如何开展监理工作。本文作者根据自身经历,对上述情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作者经历的BT项目在2014年12月被评为河北省优质工程)
  
关键词:BT项目;监理工作;合同管理
  在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两年多的时间,本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经历了一个BT项目。通过该BT项目,本人认为,BT项目中的监理工作重在合同管理。现将自己在BT项目中对合同管理的认识提出,希望对同仁起到抛砖引玉,共同提高之作用。
  
以下分BT项目、合同管理和结语三部分介绍:
  一、BT项目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亟待配套建设。为缓解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较大,而政府财政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国务院及国家多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决定》《意见》《通知》《办法》,开辟了政府融资渠道。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就是在此背景下政府可采取的多种融资渠道之一。
  BT项目是项目发起人(或称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建设方,由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建设方将合格项目向项目发起人移交。此时,项目发起人依照BT合同约定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
  BT项目的运作模式是由项目特点、所在地投资环境以及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等多条件决定。故BT项目的运作模式有其多样性。根据已实施BT项目运作的主要特征以及相关资料介绍,BT模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在项目发起人确定投资建设方后,再由投资建设方进行二次招标,进而确定其他所有相关建设主体。如,勘察、设计、施工等。有资料也称其为完全BT方式。
  2. 直接施工型BT模式:项目发起人确定投资建设方后,由投资建设方直接对所有项目承担实施。有资料也称其为总承包BT方式。
  3. 施工同体型BT模式:项目发起人确定的投资建设方仅负责施工和融资、投资。有资料也称其为施工承包BT方式。
  4.笔者遇到的BT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投资建设方。项目发起人负责勘察、设计以及监理单位的招标和相应合同签定。投资建设方负责设备采购和工程各承包单位的二次招标及相应合同签定。
  笔者遇到的BT模式与上述提到的三种模式均不相同。这也说明,BT项目运作模式的多样性。
 
 二、合同管理
  笔者认为,BT项目监理工作,其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㈠ 学习合同、明确主体关系:
  这是笔者从事监理工作以来第一次遇到BT项目,本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也都没有BT项目经历。但项目监理机构有一个共识,那就是不管什么模式的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是监理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认清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按照这样的思路,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的早些时候,组织监理人员分别学习和共同讨论了BT项目中的监理合同、BT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等。通过学习合同,项目监理机构很快明确了各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但大家对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是什么工作关系,仍然不是很清楚。针对此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又着重对上述合同中有关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学习。通过仔细分析上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项目监理机构最终厘清了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的工作关系。
  本项目监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示范文本。从其专用条件看,没有条款提及投资建设方。本项目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从投资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看,它显示监理单位是由投资建设方委托(实际情况是由项目发起人委托),其不能真实反映监理单位和投资建设方工作关系。
  本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中明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是监理人的监理依据。
  本项目相关合同,能具体表明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关系的是BT合同。为方便表述,现将BT合同条款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相关,另一部分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无关。
  1.监理人工作与投资建设方工作相关部分:
  8.6.4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它监理工程师工作,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
  上述BT合同条款表明,对投资建设方质量监督等工作是项目发起人委托监理人的工作。这虽然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约定,但它在BT合同中予以了明确。依照本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是监理人的监理依据)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是监理人的监理依据),BT合同中约定条款同样是监理人的监理依据。
  2.监理人工作与投资建设方工作无关部分:
  8.10.1 乙方可以利用本项目资源进行外部融资(如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所筹措的资金使用应当仅限于本项目的建设,且该融资申请文件应当报送甲方备份。

      ......
  上述BT合同条款约定的是项目发起人与投资建设方的各自权利义务,非项目发起人委托监理人的范围,或者说其工作与监理人无关。
  从BT合同知道,在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相关部分,项目发起人委托监理人向投资建设方行使监理权利,投资建设方向监理人履行相应义务。同一工作,监理人行使监理权利,投资建设方履行相应义务。从其中关系可以推出,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相关部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不仅需要明确各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要通过合同主体间相关约定正确认识其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监理人与施工或投资建设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项目所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监理人才能按照合同本意去引导和管理各主体的履约行为。
  BT项目中,明确各方主体关系尤其是明确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的工作关系,是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的第一步。
  ㈡ 宣传合同、行使监理权利
  目前,BT项目不够广泛。人们对BT项目主体间尤其是监理单位与投资建设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有诸多不同认识。比如,本BT项目中就有人说,项目发起人是监理单位的委托人,而投资建设方是出资单位,整个项目的造价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理费都是由投资建设方支出,所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建设方都是监理单位的甲方。也有人说,投资建设方就是垫资总承包单位,投资建设方是监理人的被监理单位,等等。另外,在工程初期,投资建设方还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向其汇报监理工作等。
  为使各参建方对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歧看法统一到合同上来,项目监理机构在学习、分析和最终明确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关系的基础上,加大了向参建各方宣传合同内容和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建设方行使权利的力度。如,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所有监理人员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各参建单位宣传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的工作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依照BT合同8.5.1条款(乙方应当确保在承包商确定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对投资建设方适时以书面通知和口头督促方式向投资建设方提出相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依照BT合同8.6.1条款(监理由甲方委托,负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信息、合同管理,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以及需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在监理例会上要求投资建设方对自己发包项目所涉及的质量、进度等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项目监理机构结合工作情况将BT合同8.6.4条款(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它监理工程师工作,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在例会中进行宣读;另外,在由参建各方代表及其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例会上,项目监理机构将各方发言顺序依次安排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投资建设方—项目监理机构—项目发起人。
  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积极的对外宣传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向投资建设方行使监理权利,在项目初期工作中,各参建方对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工作关系的认识逐渐向合同统一。
  各参建方对彼此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整个项目平稳有序的展开。
  ㈢ 完善合同、明晰工作依据
  尽管BT合同8.6.1和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都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但投资建设方站在自己的立场,认为监理工程师负责的造价控制是对实体而言或者说是针对施工和安装单位而言,其并不包括投资建设方本身。在工程初期,投资建设方就进度款的报审程序提出,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投资建设方------项目发起人。对此,项目监理机构向项目发起人和投资建设方提出,监理人的, 工, 作是受项目发起人委托,其工作是向项目发起人负责,而并非向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发起人认同项目监理机构的意见,投资建设方持异议。在之后的监理例会上,项目发起人代表阐述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和投资建设方的义务,并将投资建设方提出的报审程序调整为,施工单位------投资建设方 ------项目监理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监理机构将项目发起人代表在例会上对BT合同的解释以及对报审程序的意见,记入监理例会纪要。包括投资建设方在内的与会各方代表在监理会议纪要上进行了会签。
  本BT合同15.7 附件约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是合同附件构成之一。所以,经过与会各方会签的监理例会纪要进一步清晰和完善了原BT合同约定。
  由于BT项目运作方式的多样性或具体项目的独特性,BT合同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条款难免不够周全、清晰或存在争议。在实际工作进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上述情形,监理人要正确认识并积极协调,尽快对其进行修正、清晰和完善。
  完善合同约定,可使监理人的合同管理有据可依。
  三、结语
  BT项目是在通常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基础上,加入了投资建设方这一主体。由于投资建设方的加入,使得原各方主体间合同关系发生较大变化。上述学习合同、明确主体关系;宣传合同、行使监理权利;完善合同、明晰工作依据,就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对“较大变化”着重进行合同管理。在这合同管理中,监理人要特别关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间的工作关系。本项目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监理人与投资建设方的工作关系自始至终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BT项目中的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就是监理人在加强原本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延续通常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张树森 主编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版
  作者简介:李冬成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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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一、BT项目:    一系列《决定》《意见》《通知》《办法》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3〕30号原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3年原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内容来源: 河北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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